胡某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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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沪0101民初3367号

原告:胡某,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崔志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赵夏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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