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邓某某等与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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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湘1021民初1103号

原告:刘某,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邓某某,女,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原告:王某某,女,1996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原告:黄某某,女,1997年11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原告:房某某,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被告:史某,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邓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房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

审判员龙琼
法官助理洪美丽
书记员雷伟燕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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