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平、王某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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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92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平,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王某丽,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李某国,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彰武县残联理事长,住彰武县。

终结(2021)辽0922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赵斌
书记员:陈亚奇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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