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宁夏大漠圆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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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0)宁0105执1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大漠圆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现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儒峰
审判员谢旭
审判员杨晓辉
书记员万红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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