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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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豫0421执132号之一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宋某某负有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蔡怀洲
审判员张跃勇
审判员康书宾
书记员安永杰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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