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与秦某1、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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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21)内0603行初67号

原告房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秦某1,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樊某,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苏某,该旗旗长。
第三人伊金霍洛旗农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张某。
第三人伊某,所在地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秦某2。
第三人秦某3,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秦某1诉被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第三人伊金霍洛旗农牧局、伊某、秦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原告房某、秦某1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秦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秦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某、秦某1负担。

审判长胡文静
审判员王慧
人民陪审员卢杰
书记员苏岸英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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