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与高某1、林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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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闽0524民初1596号

原告: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大坪乡大坪村北头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DJ826P。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杰。
被告:高某1,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林某1,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林某2,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林某3,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高某2,女,193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陈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珠,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以拟与被告高某1、林某2、林某3、高某2、陈某庭外和解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志生
书记员陈清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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