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张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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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10号

原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高铁南街东岳鑫城。
负责人:王坤,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铉玉华,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杰,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殷祥梅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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