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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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津011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勤
审判员张阳
审判员王俊卿
书记员王盛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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