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登封市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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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豫0185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1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登封市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与魁星街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17379549N。
法定代表人:吴炎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炎隆,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王晓彦
审判员赵予
书记员牛丹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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