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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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425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名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晋爱红
书记员许静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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