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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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黑023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2020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不再赘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车辆拍照、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永库
书记员马志春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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