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与桂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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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923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商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侯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书等、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告人桂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慧敏
书记员  李然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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