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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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123执200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某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国祚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潘明慧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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