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白城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置车辆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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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国家赔偿一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赔偿

(2021)吉7104行初7号

原告:朱某,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郭爽
书记员刘琳琳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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