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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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0902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男,1998年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市,汉族,大专文化,某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平市,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润丰,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位某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仁岗
人民陪审员崔启利
人民陪审员冯正运
书记员张晓敏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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