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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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1223刑初5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XX屯X街X-X号楼XXX室(户籍地西丰县XX路XX巷XX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军,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瑞丰
法官助理杨超
书记员王梓丞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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