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简某1等与谢明通、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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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402民初5235号

原告:崔某,女,199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简某1,男,201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理人:崔某,系其母亲,信息概况同上。
原告:简某2,女,201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理人:崔某,系其母亲,信息概况同上。
原告:简守中,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杜长翠,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董,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明通,男,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南路**招商高铁广场**负**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X9W74G。
负责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904675XG。
负责人:陈家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楠,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简红良因交通事故死亡,崔某、简某1、简某2、简守中、杜长翠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联动云公司向谢明通出租涉案车辆时,对谢明通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核,谢明通认可承租时车况良好、其本人不存在依法不能驾车的情形,且谢明通未提交证据证明联动云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谢明通承担赔偿责任。对联动云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谢明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联动云公司为涉案车辆在人寿南京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损失由保险人即被告人寿南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谢明通向原告作出赔付。
原告的损失经本院审查确认为1224183元,由人寿南京公司向原告赔付312200元,谢明通赔付91198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向崔某、简某1、简某2、简守中、杜长翠赔付312200元;
二、谢明通向崔某、简某1、简某2、简守中、杜长翠赔付911983元;
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崔某、简某1、简某2、简守中、杜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7元,由谢明通负担1121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李倩
人民陪审员孙罗金
人民陪审员党卫华
法官助理朱慧
书记员奚唯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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