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1,069字数 1756阅读模式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1)浙0105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储彪,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业务员为境外犯罪团伙从事电话引流业务,根据上家提供的客户手机号码及开户证券公司等信息,组织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利用蒲公英、中源通等网络电话拨号软件,通过固定话术将客户拉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并按入群的客户数量获取提成。业务员根据个人业绩量获取15-50元/人的提成。
现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章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7450元。
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包河区抓获被告人章某某,并依法扣押黑色小辣椒手机一部、白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P手机一部、笔记本、U盘、微型计算机等涉案物品。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4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黄某、郭某等44人的陈述,证明各被害人称接到电话后被拉入股票微信群,群内老师、助理向其推荐炒股APP或炒比特币网站,其根据对方的指示下载、入金并操作买卖,一段时间后即出现现金无法转出,APP无法登陆,相关微信、QQ号失联等情况。本案所涉微信群系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2、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至2020年,其为一名自称王总的人提供蒲公英、中源通电话呼叫软件平台服务,按通话时长收取资费。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情况。
4、工资、业绩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通过勘验所得的业绩表、工资表,公安机关进行了整理。
5、退赔情况、扣押笔录,证明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6、同案人员王某某、杨某、潘某某、赵某某等52人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左右起,王某某、杨某开始为境外的甲方公司提供电话引流业务,组织业务员在合肥等地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固定话术,使用拨号软件,将客户拉入甲方指定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微信群,业务员按各自业绩量获得提成。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章某某的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章某某系被动归案。
9、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收集在案,并得到了上述证据的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提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7450元,发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小辣椒手机一部、白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P手机一部、笔记本、U盘、微型计算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石丽斐
人民陪审员田伟伟
人民陪审员罗蔓
书记员孙清

2021-02-2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