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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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虚开发票罪

(2021)鲁0124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广民,山东玫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QQ、微信等方式散布能够提供发票的信息。购买发票的人便以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张某某提供需要开具发票的种类、物品名称、数额等开票信息。张某某利用购买的假空白发票、发票模板、制章软件伪造发票或者介绍他人为购买发票的人开具发票。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山东省平阴县、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开具或介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共计1079份,价税合计8991396.69元,从中获取开票费70万元。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中大君金沙四期二号楼一单元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扣押被告人开具发票所用的手机5部、u盘3个、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2台、伪基站3台、摄像头1个、无线数据终端1个、身份证3张、银行卡6张、手机卡托8个、记录本3本、发票2690份、税收完税证明41份。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7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伪造发票或为他人介绍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退缴非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及辩护人提请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u盘三个、笔记本电脑二台、打印机二台、伪基站三台、摄像头一个、无线数据终端一个、手机卡托八个、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六张、记录本三本、发票二千六百九十份、税收完税证明四十一份,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七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吉奎
审判员李兆霞
人民陪审员刘士臣
书记员武士梅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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