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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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冀020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娜,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魏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妨害公务罪及拘役五个月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系酒后冲动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自行陷入醉酒状态后实施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永红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魏某现实表现,被告人魏某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的父亲赔偿王某、王某2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魏某父亲与王某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魏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瑞华
书记员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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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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