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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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司于年10月29日收到你院已受理的无锡服饰有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申请人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无疑属于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实上均是由被告将货物运输至被告经营档口所在地的广州市,由此可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无疑是广州市越秀区。另外,两被告的户籍住所地是河南省,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所以,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异议人常住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11月9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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