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展位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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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广州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9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合作参展届秋季广交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提供秋季广交会展区F通道号展位给乙方使用,时间从200日到2019日,展位共9平米,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笔款项5000元并印制了宣传资料、发出了数千封邀请函通知客户参展的时间地点和展位。20131012日,原告发现约定的展位已经由温州市某外贸公司开始使用,致电被告得知约定的展位不能提供给原告使用,之后被告拒接电话,原告报警求助。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未能按期参加此届广交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广交会期间原先收到大量已邀请的客户问责电话,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合作参展届秋季广交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协议约定的情况提供展位给原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盖章)

                                 20111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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