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杀人、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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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涉嫌故意杀人、诈骗一案被告人某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某某某与其他几名被告人参与本案所指控的第四、第六、第九宗案件时,并没有证据来证明某某某具有直接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最高量刑达不到死刑的刑事处罚。所以一审认定某某某直接杀死两人的认定错误,对被告人某某某判处死刑量刑偏重。
1、在2010年四月份韩城市桑树坪煤电联办煤矿一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四宗案件)中,被告人某某某介绍安排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龙某某以及被害人到煤矿上班。在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余某某指派上诉人在外放风看人。他们到矿上后才告知上诉人杀人获得赔偿款的事实,当时上诉人的主观意愿是想得到余某某承诺的事成之后给付的1.5万元,上诉人当时也没有直接杀死被害人获得赔偿款的主观故意。该宗案件在一审时定性准确,已经认定了上诉人没有直接杀死受害人。
2、在2010年5月31日澄城县尧头镇高岭土煤矿一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六宗 案件)中,在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过程里,被告人某某某仍然是被余某某安排放风看人,也没有具体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四人参与案件共骗得赔偿款23万元,某某某分得3万元。
该起案件中,一审仅仅根据另一被告人于某某的单一供述来认定被告人某某某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其认定证据不足,且与某某某的个人供述相互矛盾。同时,被告人于某某在二审时对该宗案件以前的供述完全推翻,更无证据证明某某某直接杀死了被告人。
3、被告人某某某参与的在2010年5、6月份白水西固镇鸿森煤矿一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九宗案件)中,仍然没有参与案件的组织与策划。该案是在其他几个被告人选定河南渑池煤矿和山西平遥煤矿均没能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杀害的情况下,被告人某某某才在被告人余某某安排之下参与了该案件。
这起案件关于谁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且供述均为孤证、相互矛盾,并没有其他确切的证据予以印证。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二审时对该宗案件以前的供述完全推翻,更无证据证明某某某直接杀死了被告人。
二、一审在适用死刑量刑时违反相关规定。辩护人在二审提出的量刑情节辩护意见后已经得到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当庭认可。
在第六宗、第九宗案件中,有可能存在被告人某某某单独导致被害人死亡,也有可能是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单独导致被害人死亡, 所以一审认定某某直接杀死两人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的规定。
三、无论是侦查阶段、一审还的二审,上诉人某某某的供述一直的一致的、稳定的,从没有翻供和供述不一,对其他被告人和自己的定罪量刑也起到了一定的证明作用,其悔罪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郭某某某参与的三起故意杀人案中,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充分证明某某某直杀死了被害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在已经查明某某某的量刑情节上,依据法律规定给被告人某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的量刑上慎重予以考虑为盼!
 
                        辩护人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杜文发     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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