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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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陈某于 2004 年 5 月 8 日入职新某公司从事搅拌车驾 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届满。2015 年 8 月 14 日,陈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放 行了同事李某一车 C20 强度的 TM3 混凝土 (损失已被追回) 。同年 8 月 24 日,陈某针对此事做了检讨。次 日,新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 定,以其严重失职为由将其从公司除名 (解除劳动合同) ,并罚款 500 元。2016 年 4 月 18 日,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新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00008 元。仲裁请求被驳回 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新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0008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新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据以作出开 除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放行同事李某一车 C20 强度 的 TM3 混凝土,此行为确属违纪,但其事后主动书写检讨并保证今后 在工作中做好本职工作,此种违纪行为并非经常性行为,且经济损失 已被追回。陈某能够认识错误,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本人也年近五十岁,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实属不易,新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 待一名老员工的一时之错,若能人性化管理,给以理性对待,给犯错 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则能让犯错的人在自责之余感激与反省,故 本院认为新某公司本应可采取不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其他方式对陈 某进行处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欠妥。

此外,本案中的陈某对新某公司辞退的依据《规章制度汇编》不 予认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规章制度汇编》经过了民主程 序的制定,并已将内容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综上,新某公司解 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总结: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可根据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单位得到 良性运转。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履行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程序合法是不可或缺的要件,程序是正义 的保障,劳动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包含两个方面,即制定程序合法、公示程序合法。(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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