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两家关联公司同时对劳动者管理时,用工主体如何 确定?

劳动仲裁323字数 940阅读模式

案情概要: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登记成立。该 公司取得了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内独家运营的权限,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3 日止。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先后招聘了 丁某等多人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某乙网络科技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和经 营范围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基本一致。2020 年 5 月 22 日,某乙网络 科技公司取得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该区域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取得 独家经营权限的区域一致) 内独家运营的权限,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2 日止。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在成立后至取得 某区域独家运营权限之前,已与该区域部分商户签订外卖配送代理服 务协议,并以用人单位名义提供营业执照,用于外卖工作人员办理健 康证,还在 2020 年 2 月 25 日与该区域外卖工作人员代表共同磋商薪 酬待遇等事宜。后因协商另行订立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的问题,各 方发生纠纷。丁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 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争议焦点:存在共同用工的情形下,先后成立的两家关联公司谁 是用工主体?

裁判要旨:丁某经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招聘从事某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从事原外卖配送工 作并取得报酬。某乙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甲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 在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享有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的独家运营权限期间, 以 自己名义与该区域部分商家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并为部分外卖工 作人员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办理健康证,还与部分外卖配送工 作人员代表共同磋商薪酬待遇等事宜。结合上述事实,某乙网络科技 公司以 自 己的名义实际参与了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对某外卖平台在某 区域内独家运营的管理和经营,其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对丁某构成共 同用工关系,应依法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总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该用人单位 经营期间和经营业务范围内,由新成立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及薪酬磋商,虽然劳动者未与新成立的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关联 公司对劳动者构成共同用工。(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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