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职工领取年假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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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2月陈某到某单位工作。2010年12月陈某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2010年未休假的年假折薪。陈某单位支持,陈某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已经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因此不同意支付未休假的劳动报酬。后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不仅指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按照陈某在单位的工作年限,2010年应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此不受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陈某未休年假的休假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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