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工资支付涉多个关联公司 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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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18 年 10 月,经营披萨店的李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 签订《同城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由某速运公司代理人刘某签字,并 加盖某速运重庆公司印章。江某通过某同城骑士 APP 注册为骑手,接 受某速运重庆公司指派任务,为李某经营的披萨店提供外卖配送服 务。某速运支付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劳动报酬转至江某注册的 APP 账户,某速运公司为江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某速运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速运支付公司是某 速运重庆公司的子公司。江某加入刘某组建的微信群,并向刘某索要 考勤二维码。微信群中的另一管理人员赵某,向江某下达过抢单指令, 并批准过江某的休假申请。双方发生纠纷后,江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其与某速运重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李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李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存在配送服务合同关系,该合 同的履行主体未曾发生变更。江某接受某速运重庆公司指派,为李某 经营的披萨店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某速运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唯 一股东,某速运支付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作为被动接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无法决 定实际发放报酬和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主体。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虽较为灵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会必然减弱。江某已举证证明其休假需征得某 速运重庆公司主管人员的同意,江某在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的过程中接 受某速运重庆公司的管理,双方存在人身方面的从属关系,故江某主 张其与某速运重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总结: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分配工 作任务和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劳 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仅以其关联公司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和购买商业 保险为由,抗辩用工主体发生变更的,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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