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引合同纠纷 卖方解约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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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房价上涨引发了诸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初,张先生与李女士以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所有的位于XX区的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屋定金10万元,但李女士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9月底向张先生和房产公司发出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中保合同〉及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通知》,称以上合同为无效合同,李女士未收到定金,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0万元,并由卖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查,因为李女士一直没有对房屋进行评估,房产公司未将定金交付给李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房产公司同意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第四条第1款,定金应由房产公司提存,张先生于合同订立当天未直接向李女士交付而是向房产公司交纳了定金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张先生于签订合同当天交付定金,并不意味着李女士当天要收到定金。房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保方,不是仅为其中一方担保,而是为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作出担保。该合同中约定定金由房产公司提存的意义在于,买卖双方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不能收回或收取该定金,房产公司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体现定金和中保方的担保作用,无权随意支付给任何一方。三方约定定金抵作房款,而《居间中保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房产公司支付房款给李女士的条件尚未成就,房产公司在收到张先生交付的定金后未立即给付李女士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由于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款,李女士应当支付张先生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当确定为10万元。据此,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居间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返还买方定金10万元,并由卖主给付买方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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