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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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陕0528刑初4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同朋友在富平县杜村东街某饭店吃饭饮酒。2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某饭店出发欲去富平县南关菜市场附近,当其行驶至富平县莲湖大街某有限公司门前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执勤一中队民警查挡,邢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5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98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虹
人民陪审员刘兴社
人民陪审员孙棉
书记员陈楚楚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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