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与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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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湘3130民初1789号

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新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PKEBL6A。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阳,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龙某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在原告红星美凯龙龙山分公司任商场楼层管理员,任职期间被告龙某代原告收取租金共计23,350.4元,分别为:马克波罗展位(彭迎春租用)6,000元,宏宇陶瓷展位(张超租用)17,350.4元。被告龙某收取租金后,未按照公司规定将租金及时上交给财务,2021年5月初原告红星美凯龙龙山分公司发现龙某收取商户租金未及时上交公司财务,便于被告龙某进行清账,清账过后,于2021年5月17日与被告龙某签订了承诺书,要求被告龙某按期退还代收租金。承诺上载明:被告龙某因个人原因挪用商户租金,马可波罗展位(法人彭迎春)6,000元,宏宇陶瓷展位(法人张超)17,350.4元,承诺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归还租金。承诺具体还款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还款6,000元,2021年5月26日还款10,000元,2021年5月30日还款7,350.4元。承诺作出后,被告龙某共计返还不当得利12,500元,尚余10,850.4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龙某在原告红星美凯龙龙山分公司任职期间,私自收取商场租金23,350.4元。经原告红星美凯龙龙山分公司发现后,被告龙某于2021年5月17日已向原告红星美凯龙龙山分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将收取租金全部返还,约定作出后,被告龙某未按期偿还所欠租金,至本案起诉时,尚欠原告租金10,850.4元未付,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公司要求被告龙某及时退还不当得利之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8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5元人民币,由被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昌明
法官助理黄玮
书记员孙乾高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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