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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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252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广东联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一、被告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元,由被告负担14100元。原告已预交的14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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