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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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124民初1454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新丽
法官助理崔婷婷
书记员李红红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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