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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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黑1084刑初9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霞,女,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乐园小区。2021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某霞与被害人张某龙于2021年8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已给付),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其他民事责任,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霞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葛某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栾宇辉
审判员金尚哲
人民陪审员徐彩霞
书记员曲通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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