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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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儘管其依附於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獨立於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終止或被撤銷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當主合同發生無效、終止、變更等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對他們之間的爭議作出裁決。隨着仲裁實踐的發展,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作為一項原則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仲裁規則所接受。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拖延糾紛解決程序,能使糾紛得到及時、高效地解決。


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在我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確立,並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得以鞏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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