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440字数 249阅读模式

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3022民初402号

原告:杨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陈某,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中。

本院认为,杨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张涛
法官助理金丽萍
书记员赵志东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