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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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失火罪

(2021)湘1022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1日经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陈文秀,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宜章县玉溪镇水浸窝村“马口上”山场梨园烧杂草堆时,因突刮大风,把燃烧的杂草吹到梨园东面水沟杂草上,虽经尽力扑救,火势仍越过龙珠公路往东蔓延至大岭头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95亩(19.67公顷),均为杉木幼林有林地;火灾损失354000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1年1月12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吴某坤、吴绪明等11名被害人与被告范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户籍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气象资料证明、关于挂钟及扣押手表准确度的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彭某某、兰某某、吴某波、彭某柳、刘某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吴某雄、吴某坤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结论;
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陈文秀提出的被告人范某某具有的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吴艳英
人民陪审员樊友海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肖小梅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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