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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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失火罪

(2021)赣022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3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朱某、彭某、余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吸烟后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384.633亩,宜林地12.753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归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另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取得了解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全镇
代书记员蒋甜甜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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