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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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14刑初13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燕佳
法官助理范娅楠
书记员龚薇君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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