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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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214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人熊某、王某的证言笔录,涉案车辆的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锡中西医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3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于百平
法官助理邹娟
书记员张旖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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