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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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1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在本市闵行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邱纯杰
法官助理陈奕笑
书记员陈奕笑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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