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陶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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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09民特537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陶某某,女,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系陶某某之子。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某现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陶某某因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周某某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陶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陶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张玺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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