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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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偷越国(边)境罪

(2021)湘1022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宜章县**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大数据行程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谢某一、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因本案被**机关已给予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由行政罚款抵扣)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曾国萧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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