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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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辽0603民初570号

原告:徐某,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于天军,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杨茜茹
书记员高兰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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