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与王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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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甘1122民初5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13144。营业场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1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该支行职工。
被告:王某1,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原告农行陇西县支行与署名为“王某1”的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62020120150054996号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席瑞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个人借款凭证上借款人签章处署有“王某1”字样。该笔借款合同金额100000元,可循环用信,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借款用途为饭店经营。2016年6月17日,借款人“王某1”第二次用信,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该笔借款于2017年6月16日到期,借款利率6.7425%,逾期利率10.11375%。借款发放后自2016年12月开始,“王某1”就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交付利息,导致借款逾期。之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3月6日在《甘肃经济日报》进行了登报公告催收。截止2021年1月6日“王某1”仍拖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2983.04元(利息算至2020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142983.04元。
另查明,担保人席瑞杰因病于2019年5月30日死亡。因此,原告放弃对其保证责任的追究。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1对上述借款事实不予认可,表示其根本不知道有该笔借款的存在,并对《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和捺印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被告王某1于2021年2月2日向我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王某1”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委托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以下简称科信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科信鉴定所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甘科信[2021]司鉴字第2029号、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凭证号】620220160184571”的《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签名(个人)”处“王某1”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认为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借款人签名(个人)”处“王某1”处指印不是王某1所留;(2)“合同序列号:ABC(2014)600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字)”处“王某1”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认为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借款人(签字)”处“王某1”指印不是王某1所留。被告王某1为此垫付了鉴定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甘肃经济日报复印件、欠款证明、还款明细、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王某1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陇西县支行与被告王某1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原告农行陇西县支行要求被告王某1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某1抗辩,其从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上签名、捺印,对此案涉及的借款债务并不知情。经过司法鉴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处的“王某1”签名字迹倾向性认为不是王某1的笔迹、指印不是王某1所留。对此,本院认定该签名及捺印不是王某1本人的。后原告提出王某1实际领取了该款项,但从现有证据看,原告除其陈述外未提交其他任何书面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农行陇西县支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1垫付鉴定费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虎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洪博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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