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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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0227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逾期未缴纳物业费及水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为1953.11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水费142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53.11元、水费1422元,共计3375.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贾俊杰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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