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与浏阳市葛家镇新宏村寒坡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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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21)湘0181民初2745号

原告:欧某,女,2004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王建红暨欧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镇(原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寒坡组72号。
王建红的委托代理人:邹震,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葛家镇新宏村寒坡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葛家镇新宏村。
代表人:邱丙皇,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湘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建红于2002年与欧阳卫明结婚,户口迁移到被告寒坡组处,婚后生育了欧某。欧某、王建红均为被告寒坡组的居民,户口登记在被告处。欧阳自成系欧阳卫明的父亲,欧阳自实是欧阳自成的弟弟。2015年7月23日,欧阳自成在浏阳市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中获得征收补偿款118600元;在浏阳市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征收(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聚佳山村民小组征地及青苗补偿款方案)中,欧阳自成、欧阳卫明在分配方案中签字。欧阳自成(户)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未交与集体组织进行处理。2020年3月至5月,被告组上被征收土地99.13亩,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4594675.5元。2021年2月6日,被告组集体通过《关于六股岭石矿征收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一、寒坡组所有柴山一律收归集体所有,以后由组集体管理…二、关于欧阳自实、王建红(其父欧阳自成,已故)在2017年罗家冲无害化处理中心征收一事上,在本组社员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政府已将征收款打入他们两人账户,本组社员多次上访,要求将征收款由组上统一分配,但未有结果。现欧阳自实自愿交出所得款项给组集体,王建红所得款项由组集体扣除。关于欧阳自实、王建红近年未分配的金额予以补足…四、分配方案:征收总金额4594675.5元,扣除组上以前石础建的征收款,剩余4298675.5元,30%按24户平均分配,70%按照常住现有人口分配,到户人口:93人…王建红2人”,该分配方案虽然列明了“王建红2人”,但王建红并没有签字。按照该分配方案具体为每户50000元及32560元/人。原告的诉讼请求115120元基于此方案(50000元+32560元/人×2人)计算。寒坡组以往租赁征收土地分配方案如下:“1、水泵厂征收三次所占农户农田、黄丛林建房废田、邓南华修路占田、熊志奇建房修路组上统一调整,所得款项由组上按人平均分配;2、1991年浏阳县城郊区花炮厂征收款项50%按人均分配,50%按产量分配;3、大塘村温要先建房占用茶山款项由组上按人均分配;4、李新华横山脚下土地15000元由组上按人均分配;5、浏跃公路征收田土、宅基地(彭绍怀)都由组上所得,统一按照人均分配;6、欧阳宗祠占用山地10000元,由组上统一按照人均分配(欧阳自成、欧阳自实两户除外);7、罗家冲无害化处理中心由乡、村二级在征收过程中把征收款直接拨给欧阳自成、欧阳自实两户社员账户”。2017年7月,欧阳自成去世。2019年,欧阳卫明去世。欧阳自成的弟弟欧阳自实将征收补偿款退回组上。2012年12月19日,原告在公安机关单独立户,无新的宅基地。寒坡组认为原告没有将2015年的征收补偿款交与组集体进行分配,本次征收款予以扣除;被告认为两次征收没有关联性,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寒坡组在2021年的分配方案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其中第(三)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可见农村集体组织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的自治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享有,集体组织内的土地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应由集体组织决定如何分配,欧阳自成(原告丈夫的父亲)、欧阳卫明(原告的丈夫)按户取得2015年的征收款后,不交与集体组织进行分配,被告寒坡组在2021年的征收分配方案中予以扣除,2021年的征收分配方案系包含了2015年征收款如何分配的综合方案。因2021年的征收分配方案最终并未损害原告的实质权益,本质上也未排除原告参与平等分配的权利,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且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并不相悖,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欧某、王建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保全费1115.1元,合计2416.1元,由欧某、王建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敢德
书记员陈艳红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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