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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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豫1481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永城市盐业局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永城市,现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宗某某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宗某某已取得庄某某家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蒋某、庄某、洪某、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执行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及收条、执行卷宗、房地产买卖协议,不动产权档案目录、车辆挂靠合同、证明、立案审批表及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永城市公安局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与申请执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成宇
书记员吴怡默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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