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砖与杨某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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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902民初1305号

原告:李某砖,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阜新市中华路红旗社区113-2-309(借住新渠路,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杨某山,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李某砖为被告杨某山提供了劳务,有欠条为证,被告亦予自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5300元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山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李某砖工资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某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巴险峰
法官助理马思雨
书记员周敬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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