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与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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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0633号

原告张玉,女,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侯德庆,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万元未付事实清楚,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工资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王军凯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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